(2017)渝05民终4082号
裁判日期: 2017-08-03
公开日期: 2017-10-27
案件名称
孔德祥与重庆鸿正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孔德祥,重庆鸿正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百七十四条
全文
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5民终4082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孔德祥,男。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重庆鸿正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永川区汇龙大道429号附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185520459871。法定代表人:郭世斌,董事长。上诉人孔德祥与被上诉人重庆鸿正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鸿正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重庆市永川区人民法院(2016)渝0118民初493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经传票传唤,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一百七十四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孔德祥撤回上诉处理。本裁定为终审裁定。二审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为40元,由上诉人孔德祥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蒋科审 判 员 肖琴代理审判员 肖飞二〇一七年八月三日书 记 员 雷梅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