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1302财保1010号
裁判日期: 2017-08-03
公开日期: 2017-12-12
案件名称
济南邦德货运有限公司、临沂市罗庄区顺康运输有限公司运输合同纠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其他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沂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济南邦德货运有限公司,临沂市罗庄区顺康运输有限公司,辽阳县胜宏汽车货物运输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山东省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302财保1010号申请人济南邦德货运有限公司,地址,山东省济南市天桥区北外环泉胜科技园泉胜物流128号130号。被申请人临沂市罗庄区顺康运输有限公司,地址,罗庄区盛庄街道沂河鲁路与206国道交汇处200米路北。被申请人辽阳县胜宏汽车货物运输队,住所地辽宁省辽阳县兴隆镇。申请人济南邦德货运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临沂市罗庄区顺康运输有限公司、辽阳县胜宏汽车货物运输队的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17年8月3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临沂市罗庄区顺康运输有限公司、辽阳县胜宏汽车货物运输队所有的鲁Q×××××/辽K×××××号大型汽车(保全金额30000元)采取诉前保全措施。申请人已向本院提供财产担保。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为了防止该财产可能被转移,保护申请人的合法权益,应依法准许申请人的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查封、扣押被申请人临沂市罗庄区顺康运输有限公司、辽阳县胜宏汽车货物运输队所有的鲁Q×××××/辽K×××××大型汽车一辆。查封、扣押的期限为2年。需要续行查封、扣押的,应当在查封、扣押期限届满前15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扣押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保全。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员 王 丽二〇一七年八月三日代书记员 王维慧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