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0115执410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8-03
公开日期: 2018-07-17
案件名称
郭洪峰、谢文金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江夏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郭洪峰,谢文金,徐青霞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江夏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鄂0115执410号之一申请执行人郭洪峰,男,1983年4月17日出生,汉族,住武汉市江夏区,被执行人谢文金,男,1979年11月13日出生,汉族,住武汉市武昌区,被执行人徐青霞,女,1979年4月29日出生,汉族,住武汉市东湖高新技术开发区(富士康员工宿舍),申请执行人郭洪峰与被执行人谢文金、徐青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9月26日作出的(2016)鄂0115民初2524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2017年2月14日权利人郭洪峰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当日依法受理,并向被执行人谢文金、郭洪峰下达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谢文金、郭洪峰偿还申请执行人借款本金215000元及利息33133元,承担案件受理费2263元,执行费3622元。逾期后,被执行人未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已依法调查了二被执行人财产状况,经查:2017年2月23日,通过网络查控,被执行人谢文金虽在多家银行开户,但银行其妻徐青霞在中国农业银行黄冈分行浠水支行里的银行存款6354.32元、中国农业银行武汉江南支行存款3897.48元、中国银行武汉藏龙岛支行存款948.83元已被本院冻结。另查二被执行人名下均无车辆。2017年3月18日,本院对被执行人名下房产及土地进行了查询,未查询到登记在二被执行人名下房产及土地登记信息。2017年4月5日,已将二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上述财产调查情况已电话告知了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亦未能提供被执行人财产线索。据此,本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李 斌审判员 闵 运 桥审判员 曹 政 权二〇一七年八月三日书记员 柯梅惠子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