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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宁0122民初2518号

裁判日期: 2017-08-03

公开日期: 2017-09-07

案件名称

宁夏贺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姚涛、马莉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贺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贺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宁夏贺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姚涛,马莉,刘晓江,马妮娜,何孝继,王凯,姚海霞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宁夏回族自治区贺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宁0122民初2518号原告:宁夏贺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贺兰县银河东路8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法定代表人:隋生秀,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郝凤英,女,回族,1971年12月26日出生,身份证号码,大专文化,宁夏回族自治区贺兰县人,宁夏贺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湖支行行长,住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兴庆区。被告:姚涛,男,汉族,1965年8月9日出生,身份证号码×××,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人,现住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被告:马莉,女,汉族,1968年5月28日出生,身份证号码×××,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人,现住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被告:刘晓江,男,回族,1973年2月26日出生,身份证号码×××,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人,现住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被告:马妮娜,女,回族,1977年9月19日出生,身份证号码×××,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人,现住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被告:何孝继,男,回族,1968年8月8日出生,身份证号码×××,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人,现住宁夏回族自治区贺兰县。被告:王凯,男,汉族,1974年2月6日出生,身份证号码×××,山东省枣庄市人,现住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被告:姚海霞,女,汉族,1974年2月2日出生,身份证号码×××,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人,现住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原告宁夏贺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姚涛、马莉、刘晓江、马妮娜、何孝继、王凯、姚海峡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18日立案。原告宁夏贺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于2017年8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宁夏贺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宁夏贺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926元,减半收取462元,由原告宁夏贺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杜迎春二〇一七年八月三日书记员  贾 燕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