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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1721执876号之四

裁判日期: 2017-08-03

公开日期: 2017-11-28

案件名称

于莉诉王永勤、樊天成、樊家璐、于清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银行冻结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于清杰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西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1721执876号之四被执行人于清杰,男.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西平县人民法院(2017)豫1721执876号之四裁定书,于2017年08月03日向被执行人于清杰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接到通知后日内履行上述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于清杰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于清杰在河南省农村信用社联合社账户内存款人民币308020.00元,冻结期限为十二个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郭学理二〇一七年八月三日书记员  孙 强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