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晋07民终2246号
裁判日期: 2017-08-03
公开日期: 2017-08-29
案件名称
孟清水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西省晋中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西省晋中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孟清水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山西省晋中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晋07民终2246号上诉人(原审起诉人):孟清水,男,1948年12月31日生,汉族,祁县昭馀镇居民,现住祁县。上诉人孟清水不服祁县人民法院(2017)晋0727民初533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出上诉。上诉人孟清水的上诉理由是,薛增祥、段发珍未经债务人同意转让债权给该,属无效民事行为,该起诉要求确认与薛增祥、段发珍签订的和解协议无效的诉讼请求应当支持。本院经审查认为,关于孟清水与薛增祥、段发珍买卖欠款纠纷一案,祁县人民法院(2007)祁民初字第470号判决书生效后,孟清水申请祁县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在执行期间双方达成和解协议。现孟清水以债权转让无效、和解协议无法执行为由提起诉讼于法无据,其上诉请求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郭富生审判员 王 官审判员 李 青二〇一七年八月三日书记员 许梦娇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