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内0421执14410号
裁判日期: 2017-08-03
公开日期: 2017-12-14
案件名称
许某与呼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阿鲁科尔沁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许某,呼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一条第一款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阿鲁科尔沁旗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内0421执14410号申请执行人:许某。被执行人:呼某。本院对申请人与被执行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作出的(2016)内0421民初11762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已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已立案执行,并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末履行。本院查明,被执行人呼某在中国建设银行有存款账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第32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呼某在中国建设银行的存款账户。需要续行冻结的,应当在冻结期限届满前7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冻结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冻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成广辉二〇一七年八月三日书记员 青 青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