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112行初180号
裁判日期: 2017-08-03
公开日期: 2018-09-27
案件名称
赵学民与济南市公安局历城区分局唐冶派出所政府信息公开一审行政判决书
法院
济南市历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济南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学民,立案时间,济南市公安局历城区分局唐冶派出所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政府信息公开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二条
全文
济南市历城区人民法院行 政 判 决 书(2017)鲁0112行初180号原告赵学民,男,1961年5月10日出生,住济南市历城区。委托代理人:王永明,北京市盈科(济南)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济南市公安局历城区分局唐冶派出所(以下简称派出所),住所地济南市历城区。负责人李衍东,所长。委托代理人孔德栋,济南市公安局历城区分局法制大队副中队长。委托代理人张华,该派出所副所长。原告立案时间:2017年6月26日。开庭时间:2017年8月1日。原告起诉的主要事实根据:2017年5月23日,被告派出所依原告申请作出的《关于信息公开的答复》与事实不符。原告的诉讼请求:1、确认被告2017年5月23日向原告作出的《关于信息公开的答复》违法;2、撤销上述答复;3、责令被告按原告信息公开申请书的申请事项给予原告答复;4、诉讼费由被告承担。原告提供的主要证据:证人孙某某的证人证言。被告公安局的主要答辩意见:被告经查询接警平台及接处警记录,未查询到2016年9月9日原告及孙某某电话xxxxx****x拨打110的报警记录及所做询问笔录的事项。被告作出的《关于信息公开的答复》客观、真实,请求驳回原告诉讼请求。被告公安局提供的主要证据:1、《关于信息公开的答复》及送达回执;2、工作情况说明;3、查询记录一份。事实认定原告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主要内容:依法公开2016年9月9日原告的报警记录及案件调查结果。被告是否对信息公开申请作出了答复:是。被告作出政府信息公开答复时间:2017年5月23日。原告收到答复时间:2017年5月23日。被告作出政府信息公开答复的主要内容:经查询唐冶派出所接警平台及接处警记录,未查询到2016年9月9日赵学民的相关报警记录及所申请事项。本院认为原告提供的证据是否可以作为本案有效证据:否。被告提供的证据是否可以作为本案有效证据:是。原告主张其与孙某某共同用孙某某电话xxxxx****x于2016年9月9日拨打110报警,但被告派出所提供的该所2016年9月9日的警情查询记录显示无该电话的报警记录。原告2017年7月24日向本院申请调取电话xxxxx****xx在2016年9月9日的通话记录,中国移动济南公司拒绝提供通话记录。原告提交的现有证据不能证明其在2016年9月9日拨打过110报警,或以其他方式向被告提出过申请。被告派出所制作的《关于信息公开的答复》,对原告的申请已经履行了相关的法定告知及说明理由的义务,并无不当。原告要求确认该答复违法并撤销后重新作出的诉讼请求,无事实及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政府信息公开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二条第(八)项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赵学民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赵学民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王文芳二〇一七年八月三日书记员 王丽霞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