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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赣0829执232号

裁判日期: 2017-08-03

公开日期: 2017-12-06

案件名称

王小华、李文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安福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福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小华,李文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西省安福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赣0829执232号申请执行人:王小华,男。被执行人:李文,男。本院于2017年3月23日立案执行王小华申请李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赣0829民初399号民事判决书,于2017年3月23日向被执行人李文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李文支付申请执行人王小华纠纷款246.111431万元,并向其发出报告财产令。被执行人李文违反财产报告制度,本院已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李文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也未提供有关财产线索。本案已执行0元,尚有246.111431万元未执行到,现因被执行人李文暂无履行能力(或现因被执行人李文下落不明,经依法查找未发现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赣0829执232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待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时,申请执行人可依本裁定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朱海辉审判员  陈福文审判员  刘小凤二〇一七年八月三日书记员  左丽莎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