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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116民初6591号

裁判日期: 2017-08-03

公开日期: 2017-09-08

案件名称

西安金源电气股份有限公司与广州市雪标制冷设备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西安金源电气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市雪标制冷设备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陕西省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116民初6591号原告:西安金源电气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刘家兵。委托诉讼代理人:曹旭勃,男,1984年3月16日生,住西安市雁塔区。被告:广州市雪标制冷设备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高小平。本院在审理原告西安金源电气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广州市雪标制冷设备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西安金源电气股份有限公司于2017年7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西安金源电气股份有限公司撤诉意思表示真实,理由正当,符合法律规定,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西安金源电气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22元,减半收取1262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王婷二〇一七年八月三日书记员  王茹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