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兵0103民初12号
裁判日期: 2017-08-03
公开日期: 2017-09-09
案件名称
马家彬与李晓辉、李朋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阿拉尔垦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家彬,李朋,李晓辉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阿拉尔垦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兵0103民初12号原告马家彬,男,1956年出生。被告李朋,男,1985年出生。被告李晓辉,男,1980年出生。原告马家彬与被告李朋、李晓辉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11日立案。原告马家彬在本院依法送达预交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马家彬撤回起诉处理。审判员 邱书霞二〇一七年七月十日书记员 贾 贝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