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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晋0802执1402号

裁判日期: 2017-08-03

公开日期: 2017-11-14

案件名称

申请人李福合申请执行杜宏、关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运城市盐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运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福合,杜宏,关英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山西省运城市盐湖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晋0802执1402号申请执行人李福合,男,1960年9月7日出生,汉族,现住临猗县。被执行人杜宏,男,1964年12月1日出生,汉族,现住运城市盐湖区。被执行人关英,女,1979年4月19日出生,汉族,现住运城市盐湖区。本院在执行李福合申请执行杜宏、关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人申请解除对担保人运城市海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所有的车牌号为晋MNXX**江淮牌客车的查封。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担保人运城市海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所有的车牌号为晋MNXX**江淮牌客车的查封。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长 张       荣审判员 冯海斌审判员李民杰二〇一七年八月三日书记员 刘   丽   卉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