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226民初4094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8-03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陈永超与景鑫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海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永超,景鑫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浙江省宁海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226民初4094号之一原告:陈永超,男,1976年7月17日出生,汉族,住宁海县。委托诉讼代理人:娄梁良,宁波市缑城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景鑫,男,1982年3月7日出生,汉族,住宁海县。本院在审理原告陈永超与被告景鑫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陈永超于2017年8月2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和民事权利。现原告以双方自行协商为由向我院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永超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1150元,保全费1020元,由原告陈永超负担。审 判 长 葛向斌代理审判员 赵银芝人民陪审员 魏章潮二〇一七年八月三日代书 记员 邬丹萍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