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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929民初728号

裁判日期: 2017-08-03

公开日期: 2017-08-29

案件名称

小松公司诉被告张某某等人物权保护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白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白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小松(中国)融资租赁有限公司,纪某某,许某某,张某某,陈某某

案由

物权保护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陕西省白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929民初728号原告小松(中国)融资租赁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91310000717880068A。被告纪某某,男,汉族。被告许某某,男,汉族。被告张某某,男,汉族。被告陈某某,男,汉族。本院在审理小松(中国)融资租赁有限公司与张某某、许某某、纪某某、陈某某物权保护纠纷一案中,原告小松(中国)融资租赁有限公司于2017年8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以对涉案挖机进行了处理,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小松(中国)融资租赁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小松(中国)融资租赁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熊英俊二〇一七年八月三日书记员  刘宗涛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