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183财保574号
裁判日期: 2017-08-03
公开日期: 2017-12-13
案件名称
梁卫霞、赵银卫其他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密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梁卫霞,赵银卫,郑州市汇丰耐火材料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
全文
河南省新密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183财保574号申请人:梁卫霞,女,1975年10月17日出生,汉族,住新密市。被申请人:赵银卫,男,1973年5月23日出生,汉族,住新密市。被申请人:郑州市汇丰耐火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新密市平陌镇平陌街。申请人梁卫霞于2017年8月1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查封、扣押被申请人赵银卫驾驶的登记在郑州市汇丰耐火材料有限公司名下的豫A×××××号肇事汽车一辆(保全标的2万元)。同年8月3日,梁卫霞以交通事故已经处理完毕不需要保全为由,向本院撤回保全申请。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申请人梁卫霞撤回保全申请。案件申请费220元,由申请人负担。审判员 郭胜利二〇一七年八月三日书记员 周垚垚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