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津0116执60622号
裁判日期: 2017-08-03
公开日期: 2018-07-15
案件名称
周洪向、林雨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周洪向,林雨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津0116执60622号申请执行人周洪向,男,1977年4月22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滨海新区。被执行人林雨,男,1982年4月16日出生,汉族,住天津滨海新区。本院在执行周洪向与林雨身体权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林雨名下有汽车一辆,本院于2017年7月27日予以查封,但未实际扣押,除此之外被执行人名下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执行过程中双方达成和解协议,被执行人林雨已于2017年5月31给付申请人周洪向30000元,剩余100000元分两年还清,2018年5月31日之前偿还50000元,2019年5月31日之前偿还50000元,利息申请人自动让免,因和解协议履行期限较长,申请人同意人民法院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作出的(2017)津0116民初60152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如果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立即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谭振荣审判员 张洪春审判员 左明江二〇一七年八月三日书记员 刘鹏程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