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湘0111民初4283号
裁判日期: 2017-08-03
公开日期: 2017-12-04
案件名称
佛山市顺德区信昌机器工程有限公司长沙分公司与张勇、李凤霞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沙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佛山市顺德区信昌机器工程有限公司长沙分公司,张勇,李凤霞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湘0111民初4283号原告:佛山市顺德区信昌机器工程有限公司长沙分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中意路729号(长沙设备交易中心)B区1128号。法定代表人:陈林林,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向艳萍,湖南越一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张勇,男,1978年4月20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娄底市娄星区。被告:李凤霞,女,1976年6月3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娄底市娄星区。本院在审理原告佛山市顺德区信昌机器工程有限公司长沙分公司诉被告张勇、李凤霞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佛山市顺德区信昌机器工程有限公司长沙分公司于2017年8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对被告张勇、李凤霞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佛山市顺德区信昌机器工程有限公司长沙分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佛山市顺德区信昌机器工程有限公司长沙分公司撤回对被告张勇、李凤霞的起诉。本案受理费234元,因撤诉减半收取117元,由原告佛佛山市顺德区信昌机器工程有限公司长沙分公司负担。审判员 张松杰二〇一七年八月三日书记员 王 洪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