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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707民初6040号

裁判日期: 2017-08-03

公开日期: 2017-12-19

案件名称

6040徐修富与韦有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连云港市赣榆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连云港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修富,韦有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连云港市赣榆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707民初6040号原告:徐修富,男,1966年2月2日出生,汉族,居民,住连云港市赣榆区。委托诉讼代理人:伏林祥,连云港市赣榆区经济开发区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韦有唐,男,1963年1月6日出生,汉族,居民,住连云港市赣榆区。原告徐修富与被告韦有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6日立案受理。原告徐修富于2017年8月3日向本院提出申请,申请撤回对被告韦有唐的起诉。本院认为,在本案诉讼期间,原告提出撤回对被告起诉的申请,系原告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本院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徐修富撤回对被告韦有唐的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徐修富承担。代理审判员 方 圆二〇一七年八月三日书 记 员 张宸铭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