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渝0105刑初994号
裁判日期: 2017-08-03
公开日期: 2017-11-01
案件名称
龚家平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龚家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渝0105刑初994号公诉机关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龚家平,男,1970年4月14日出生于重庆市渝北区,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业,户籍所在地重庆市渝北区。因犯盗窃罪,于1991年9月被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因犯盗窃罪,于1995年1月被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因涉嫌犯交通肇事罪,于2017年3月16日被取保候审。公诉机关以北检刑诉〔2017〕109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龚家平犯交通肇事罪,向本院提起公诉,同时建议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审理程序。本院依法适用速裁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本案。公诉机关指控,2016年11月11日下午15时许,被告人龚家平驾驶已被锁定、注销的两轮摩托车,搭载两名未戴头盔乘车人从重庆市江北区望江温泉往铁山坪方向行驶,当行驶至郭家沱铜锣峡路段时,因在右侧有障碍的弯道处超车,遇对向来车避让时龚家平驾驶的摩托车侧翻倒地,造成乘车人赵某被同向行驶的车辆碾压当场死亡,龚家平、彭某受伤的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被告人龚家平被送至医院救治。经法医学鉴定,被害人赵某系强大机械暴力致颅脑毁损伤死亡。经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认定,龚家平负此次事故的主要责任。案发后,被告人龚家平与被害人近亲属达成了赔偿协议,并向被害人近亲属支付了部分赔偿款,取得了其谅解。被告人龚家平的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并建议判处龚家平有期徒刑六个月至一年。被告人龚家平对指控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无异议且签字具结,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本院认为,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龚家平犯交通肇事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量刑建议适当,应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龚家平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宣告缓刑二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代理审判员 王国平二〇一七年八月三日书 记 员 王雪莲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