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晋0203执113号
裁判日期: 2017-08-03
公开日期: 2017-12-04
案件名称
牛贵宏与兰锦军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大同市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同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牛贵宏,兰锦军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西省大同市矿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晋0203执113号申请执行人:牛贵宏,男,身份证号:140203197509061635,住大同市城区向阳里街道齿欣小区3-4-12。被执行人:兰锦军,男,身份证号:140203197805151678,住下落不明。本院在执行牛贵宏与兰锦军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无银行存款,无车辆登记记录,无产权登记,被执行人在本院有其他被执行案件,本案轮候扣留提取其工资收入,分期履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杨 林审判员 霍新利审判员 王冬梅二〇一七年八月三日书记员 荆效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