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782刑初1839号
裁判日期: 2017-08-03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陈蓝交通肇事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义乌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义乌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蓝
案由
交通肇事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浙0782刑初1839号公诉机关义乌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陈蓝,男,1991年7月19日出生于浙江省义乌市,汉族,大学本科文化,家住浙江省义乌市。因涉嫌犯交通肇事罪于2017年5月26日被义乌市公安局取保候审。现在家。义乌市人民检察院以义检刑诉[2017]179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陈蓝犯交通肇事罪,于2017年7月2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义乌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邹炜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陈蓝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6年12月17日,被告人陈蓝驾驶浙G×××××号小型轿车从义乌市佛堂镇方前村至经发大道,同日7时35分许,途经义乌市五洲大道稠江街道上田村地段时,碰撞前方在机动车道内停放的电动三轮车及清扫路面的保洁人员金某1,造成两车部分损坏及金某1受伤后经医院抢救无效于2016年12月29日死亡的道路交通事故。后被告人陈蓝主动打电话报警,并在现场等待交警的处理。经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被告人陈蓝负事故全部责任。经法医学尸表检验意见书鉴定,死者金某3车祸致重度颅脑损伤继发脑疝死亡。现被告人陈蓝已对被害人家属进行全部赔偿,并已取得被害人家属的谅解。上述事实,被告人陈蓝在庭审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证人王某、金某2的证言,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图,现场勘查笔录,现场勘验照片,行车记录,劳务协议,驾驶证及行驶证复印件,驾驶证及车辆信息查询,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法医学尸表检验意见书,车辆鉴定报告,交通事故损害赔偿协议书,谅解书,收条,机动车辆保险赔款确认书及收据,到案经过,被告人陈蓝的供述,身份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陈蓝违法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发生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成立,应予支持。被告人陈蓝犯罪后主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陈蓝已赔偿被害人家属损失并取得谅解,酌情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和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陈蓝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员 丁樟仁二〇一七年八月三日法官助理 方 瑶代书记员 楼江斌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