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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430执恢37号

裁判日期: 2017-08-03

公开日期: 2017-08-28

案件名称

白某某与王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淳化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淳化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白某某,王某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陕西省淳化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430执恢37号申请执行人:白某某,男性,1986年2月19日出生,汉族,农民。委托代理人:卜某某,男性,1952年5月11日出生,汉族,农民,系白某某之父。被执行人:王某,男性,1984年2月20日出生,汉族,农民。本院在执行白某某与王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人依据本院(2013)淳民初字第00455号民事判决书,于2017年2月22日向本院恢复申请执行,执行标的为30640元及执行费360元。案件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王某外出打工,下落不明,暂无可供执行财产。现申请人白某某申请撤回本次执行。经本院审查,申请人撤回本次执行,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某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7)陕0430执恢37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王海军审 判 员  姚新兵代理审判员  郗永某二〇一七年八月三日书 记 员  王 媛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