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黔2323执371号
裁判日期: 2017-08-03
公开日期: 2017-12-01
案件名称
罗开红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普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普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罗开红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贵州省普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黔2323执371号移送执行人:贵州省普安县人民法院。被执行人:罗开红,男,28岁,住普安县地瓜镇。依据贵州省普安县人民法院已生效的(2014)普刑初字第136号刑事判决书,对被执行人罗开红犯贩卖毒品罪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65元、黑色直板手机一部,追缴违法所得人民币335元。本院于2017年4月18日对本案财产刑部分立案执行。经执行查明,被执行人罗开红犯贩卖毒品罪被普安县人民法院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65元、黑色直板手机一部,追缴违法所得人民币335元。本院立案执行后,通过邮寄送达的方式向被执行人罗开红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财产申报表。本院依法将没收的违法所得人民币65元、黑色直板手机一部依法通知普安县公安局按规定移交普安县国资局;经过网络查控和查询、走访、调查,没有发现被执行人黄荣金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认为,被执行人罗开红无可供执行的财产。同时,被执行人罗开红收到财产报告令后未能如期向本院报告财产状况,本院依法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本院根据本案实际情况,对案件作终本处理,如发现被执行人财产线索,将依职权恢复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八)项和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贵州省普安县人民法院(2014)普刑初字第136号刑事判决书关于被执行人罗开红贩卖毒品一案财产刑部分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杨 璞审判员 胡 凯审判员 代青林二〇一七年八月三日书记员 周小青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