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黑0281执1239号
裁判日期: 2017-08-03
公开日期: 2017-11-27
案件名称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讷河市支行与被执行人赵章雨、XX新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讷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讷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讷河市支行,赵章雨,XX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黑龙江省讷河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黑0281执1239号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讷河市支行。法定代表人王凯杰,职务行长。被执行人赵章雨,男,1979年2月12日出生,汉族,农民,住讷河市。被执行人XX新,女,1980年2月7日出生,汉族,农民,住讷河市。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讷河市支行与被执行人赵章雨、XX新借款合同纠纷一案,讷河市人民法院作出(2017)黑0281民督142号支付令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在执行中,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一款第(2)项之规定,裁定如下:讷河市人民法院(2017)黑0281执1239号执行案件终结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张文生二〇一七年八月三日书记员 翟永明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