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闽0703民初1943号
裁判日期: 2017-08-03
公开日期: 2017-12-06
案件名称
颜鹏飞与陈贞銮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南平市建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颜鹏飞,陈贞銮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一十条,第二百一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福建省南平市建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闽0703民初1943号原告:颜鹏飞,男,1990年8月7日出生,汉族,住南平市建阳区。被告:陈贞銮,女,1973年10月9日出生,汉族,住南平市建阳区。原告颜鹏飞与被告陈贞銮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3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7年8月3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颜鹏飞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陈贞銮经本院传票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颜鹏飞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陈贞銮偿还颜鹏飞尚欠借款本金28000元及违约金(自2016年7月14日按月利率2%计算至偿清之日)。事实和理由:2016年2月14日,颜鹏飞与陈贞銮签订了一份《借款合同》,合同中约定陈贞銮向颜鹏飞借款人民币40000元,借款期限为5个月,即自2016年2月14日至2016年7月13日止,如陈贞銮逾期还款,每逾期一日按未还余额的5‰支付违约金给颜鹏飞等(其他内容详见《借款合同》),该《借款合同》经双方签字生效后,颜鹏飞于当天就支付给陈贞銮借款40000元。但陈贞銮不遵守约定,借款期限届满后,经多次催讨,只偿还了12000元,余款28000元至今未还。在此为保障颜鹏飞的合法权益,特向贵院提起诉讼,因《借款合同》中双方约定的逾期还款违约金比例过高,故此颜鹏飞自行降低逾期还款违约金的计算比例,即按月利率2%计算。陈贞銮未作答辩。颜鹏飞围绕诉讼请求依法向本院提交证据《借款合同》、《收条》各一份证明借款情况。陈贞銮未提交证据亦未提供书面质证意见。颜鹏飞所举的证据符合证据的形式要件,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根据当事人的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16年2月14日,陈贞銮向颜鹏飞借款40000元,通过现金方式支付,双方书面约定借款期限5个月,自2016年2月14日至2016年7月13日止,约定陈贞銮逾期还款,每逾期一日按未还余额的5‰支付违约金给颜鹏飞,并于当日出具《借款合同》、《收条》各一份交颜鹏飞收执。借款后陈贞銮已偿还借款本金12000元,至今尚欠颜鹏飞借款本金28000元。后颜鹏飞向陈贞銮催讨欠款无果,遂诉至本院。本院认为,颜鹏飞与陈贞銮之间的借贷关系,有《借款合同》、《收条》为凭,应予确认,双方形成的借贷关系应为有效。颜鹏飞按约履行完出借义务后,陈贞銮未按约偿还借款,已构成违约,现颜鹏飞以起诉的方式要求陈贞銮偿还剩余借款本金28000元,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颜鹏飞起诉时自愿将借款利息调整为从2016年7月14日起按月利率2%计算至本金偿还之日止,系对其自身权利的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陈贞銮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判决。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一十条、第二百一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六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陈贞銮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颜鹏飞借款本金28000元及其利息(从2016年7月14日起,按月利率2%计算至清偿之日止)。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661元,减半收取计330.5元,由被告陈贞銮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福建省南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苏燕二〇一七年八月三日书记员 虞蓉本案依据的主要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第二百一十条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自贷款人提供借款时生效。第二百一十一条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对支付利息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视为不支付利息。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约定支付利息的,借款的利率不得违反国家有关限制借款利率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六条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未超过年利率24%,出借人请求借款人按照约定的利率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超过年利率36%,超过部分的利息约定无效。借款人请求出借人返还已支付的超过年利率36%部分的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第二百五十三条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支付迟延履行金。执行申请提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九条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申请执行时效的中止、中断,适用法律有关诉讼时效中止、中断的规定。前款规定的期间,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规定分期履行的,从规定的每次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未规定履行期间的,从法律文书生效之日起计算。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