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赣1124民初847号
裁判日期: 2017-08-03
公开日期: 2017-08-28
案件名称
上饶市康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杨金良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铅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铅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上饶市康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杨金良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西省铅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赣1124民初847号原告:上饶市康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上饶市信州区紫阳大道3号1幢1-902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11026809228092。法定代表人:童惠根,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曾锡龙,男,1962年12月15日出生,汉族,江苏省无锡人,大专文化,上饶市康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员工,特别授权代理。被告:杨金良,男,1964年9月7日出生,汉族,江西省铅山县人,住江西省铅山县。原告上饶市康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杨金良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28日立案受理。原告上饶市康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17年8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上饶市康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以原、被告已自行协商解决了纠纷为由,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上饶市康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上饶市康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吴志华二〇一七年八月三日书记员 汪 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