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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0821执439号

裁判日期: 2017-08-03

公开日期: 2017-12-22

案件名称

陈翠兰与白玉生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旺苍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旺苍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翠兰,白玉生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旺苍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0821执439号申请执行人:陈翠兰,女,汉族,1962年1月5日出生,住四川省旺苍县东河镇。被执行人:白玉生,男,汉族,1955年12月10日出生,住四川省旺苍县东河镇。本院在执行陈翠兰与白玉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双方当事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后,申请执行人书面申请撤回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七条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二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终结四川省旺苍县人民法院(2017)川0821执439号执行案件的执行。二、本案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可在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九条规定的申请执行时效期间内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蒋乐天审 判 员  杨 智人民陪审员  冯光学二〇一七年八月三日书 记 员  张 未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