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内0722民初1362号
裁判日期: 2017-08-03
公开日期: 2017-09-11
案件名称
李昌武与内蒙古莫力达瓦达斡尔族自治旗西瓦尔图镇人民政府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莫力达瓦达斡尔族自治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昌武,内蒙古莫力达瓦达斡尔族自治旗西瓦尔图镇人民政府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莫力达瓦达斡尔族自治旗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内0722民初1362号原告:李昌武,男,1962年3月14日出生,汉族,个体工商户,住内蒙古自治区。被告:内蒙古莫力达瓦达斡尔族自治旗西瓦尔图镇人民政府,住所地:内蒙古莫力达瓦达斡尔族自治旗。原告李昌武与被告内蒙古莫力达瓦达斡尔族自治旗西瓦尔图镇人民政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12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8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昌武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455元,由原告李昌武负担。审判员 冯相慧二〇一七年八月三日书记员 黄海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