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黔0423执118号
裁判日期: 2017-08-03
公开日期: 2018-09-06
案件名称
吴福华申请执行代志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的执行裁定书
法院
镇宁布依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镇宁布依族苗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吴福华,代志明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贵州省镇宁布依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黔0423执118号申请执行人吴福华,男,1968年7月10日生,汉族,贵州省镇宁布依族苗族自治县人,住本县黄果树镇新城。被执行人代志明,男,1964年11月18日生,汉族,贵州省镇宁布依族苗族自治县人,住本县城关镇桂花树。本院在执行吴福华与代志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经查实被执行人代志明无银行存款、无房屋、车辆、工商登记信息。另查实,被执行人代志明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吴福华不能提供被执行人代志明的可供执行财产线索,亦向本院申请撒回执行申请,本院应依法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周 盛 勇审判员 宋 颖审判员 罗 万 金二〇一七年八月三日书记员 周田(代)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