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赣0983民初2127号
裁判日期: 2017-08-03
公开日期: 2017-08-08
案件名称
赵某某与赵某甲、皮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高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高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某某,赵某甲,皮某某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西省高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赣0983民初2127号原告:赵某某,男,汉族,江西省高安市人,现住高安市。被告:赵某甲,男,汉族,江西省高安市人,住高安市。被告:皮某某,女,汉族,江西省高安市人,住高安市。本院在审理原告赵某某诉被告赵某甲、皮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被告已达成庭外调解并已履行完毕,故原告于2017年8月3日向本院提出对被告赵某甲、皮某某的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赵某某撤回对被告赵某甲、皮某某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23元,减半收取261.5元,由原告赵某某负担。审判员 盛建华二〇一七年八月三日书记员 张 莉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