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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赣0983民初2127号

裁判日期: 2017-08-03

公开日期: 2017-08-08

案件名称

赵某某与赵某甲、皮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高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高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某某,赵某甲,皮某某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西省高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赣0983民初2127号原告:赵某某,男,汉族,江西省高安市人,现住高安市。被告:赵某甲,男,汉族,江西省高安市人,住高安市。被告:皮某某,女,汉族,江西省高安市人,住高安市。本院在审理原告赵某某诉被告赵某甲、皮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被告已达成庭外调解并已履行完毕,故原告于2017年8月3日向本院提出对被告赵某甲、皮某某的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赵某某撤回对被告赵某甲、皮某某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23元,减半收取261.5元,由原告赵某某负担。审判员  盛建华二〇一七年八月三日书记员  张 莉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