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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303民初04002号

裁判日期: 2017-08-03

公开日期: 2017-09-30

案件名称

温州强润石化有限公司与温州鸿明汽车销售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温州市龙湾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温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温州强润石化有限公司,温州鸿明汽车销售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温州市龙湾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303民初04002号原告:温州强润石化有限公司,住所地:温州经济技术开发区雁荡东路268号(第一、二层)。法定代表人:黄德强。董事长。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张晓瓯,男,1969年5月9日出生,住温州市鹿城区。系原告公司的员工。被告:温州鸿明汽车销售有限公司,住所地:温州市梧田街道姣凤路(机动车交易市场A07、A08展示厅)。法定代表人:瞿斌。执行董事。本院在审理原告温州强润石化有限公司与被告温州鸿明汽车销售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8月3日以已庭外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的撤诉,属依法处分自已的诉讼权利,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温州强润石化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温州强润石化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郑文忠二〇一七年八月三日书记员  王丽丽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