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云0921民初612号
裁判日期: 2017-08-03
公开日期: 2017-08-17
案件名称
云南中廷房地产开发(凤庆)有限责任公司与钟卫国、李继群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凤庆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凤庆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云南中廷房地产开发(凤庆)有限责任公司,钟卫国,李继群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云南省凤庆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云0921民初612号原告:云南中廷房地产开发(凤庆)有限责任公司,地址云南省凤庆县凤山镇滇红路郡城17幢301号。法定代表人:赵小平,董事长。委托代理人:赵春山,云南顺宁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一般授权代理。被告:钟卫国,男,汉族,生于1971年8月12日,住云南省凤庆县。被告:李继群,女,汉族,生于1971年6月14日,住云南省凤庆县。原告云南中廷房地产开发(凤庆)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中廷公司)与被告钟卫国、李继群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21日立案受理后,在诉讼过程中,因原、被告双方协商已达成新的协议,原告中廷公司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请求撤回起诉。本院审查后认为,原告中廷公司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其行为合法有效,依法予以支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云南中廷房地产开发(凤庆)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本案撤诉结案减半收取案件受理费4401元,由原告云南中廷房地产开发(凤庆)有限责任公司负担。审判员 简玲玲二〇一七年八月三日书记员 罗建权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