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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渝04民终617号

裁判日期: 2017-08-03

公开日期: 2017-09-08

案件名称

重庆市起点机电设备管道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与重庆开利天燃气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第四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重庆市起点机电设备管道安装工程有限公司,重庆开利燃气有限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重庆市第四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4民终617号上诉人(原审原告):重庆市起点机电设备管道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长寿区凤城三峡路14号2#-1号。法定代表人:马忠华,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江霖,重庆邦民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重庆开利燃气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县汉葭街道鼓楼街16号。法定代表人:董方红,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何利琼,上海市锦天城(成都)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重庆市起点机电设备管道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起点公司)因与被上诉人重庆开利燃气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开利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2016)渝0243民初90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认为,根据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2016)渝0243民初225号、226号生效民事判决,案涉合同系案外人王磊借用起点公司资质与开利公司签订,王磊是案涉合同工程的实际施工人。本案中,被挂靠单位起点公司向发包人开利公司起诉主张工程款,会影响实际施工人王磊主张工程款的权利,因此本案应当追加王磊为本案的当事人。根据二审新查明的事实,本院认定一审判决遗漏了必须参加诉讼的当事人,并据此裁定发回重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2016)渝0243民初904号民事判决;二、本案发回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重审。上诉人重庆市起点机电设备管道安装工程有限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58970元予以退回。审判长  谭中宜审判员  何 玉审判员  万永福二〇一七年八月三日书记员  简 鑫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