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1423执保208号
裁判日期: 2017-08-03
公开日期: 2017-08-30
案件名称
张国荣、山东庆云华建混凝土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庆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庆云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国荣,山东庆云华建混凝土有限公司,张芙铭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山东省庆云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1423执保208号申请人:张国荣,男,汉族,1954年7月5日生,住庆云县。被申请人:山东庆云华建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庆云县尚堂镇李梓村法定代表人:张芙铭被申请人:张芙铭,男,汉族,成年,住德州市德城区。本院在审理张国荣诉山东庆云华建混凝土有限公司、张芙铭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张国荣于2017年8月3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请求依法冻结被申请人银行账户、拆迁补偿款、厂房及房产等共计200万元价值的财产并提供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为了确保生效的法律文书得以顺利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八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申请人山东庆云华建混凝土有限公司、张芙铭的拆迁补偿款,查封期限自2017年8月3日起至2018年8月2日止,查封期间在200万元限额内不得支付。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吕建强二〇一七年八月三日书记员 刘 军备注:需要续行查封的,应当在查封期限届满前十五日内提出续行查封的书面申请。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