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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113民初9669号

裁判日期: 2017-08-03

公开日期: 2017-09-30

案件名称

袁通寨与王吉华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袁通寨,王吉华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113民初9669号原告袁通寨,男,汉族,1963年8月10日出生,住西安市雁塔区。委托代理人高爱国,陕西王炳森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吉华,男,汉族,1979年12月25日出生,住西安市高新区。本院在审理原告袁通寨诉被告王吉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袁通寨于2017年8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意思表示真实,内容合法有效,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袁通寨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1686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景振宇二〇一七年八月三日书记员  李 丹打印:相丽华校对:魏张红2017年7月日送达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