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113民初9669号
裁判日期: 2017-08-03
公开日期: 2017-09-30
案件名称
袁通寨与王吉华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袁通寨,王吉华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113民初9669号原告袁通寨,男,汉族,1963年8月10日出生,住西安市雁塔区。委托代理人高爱国,陕西王炳森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吉华,男,汉族,1979年12月25日出生,住西安市高新区。本院在审理原告袁通寨诉被告王吉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袁通寨于2017年8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意思表示真实,内容合法有效,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袁通寨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1686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景振宇二〇一七年八月三日书记员 李 丹打印:相丽华校对:魏张红2017年7月日送达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