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浙8601民初2187号

裁判日期: 2017-08-03

公开日期: 2017-12-19

案件名称

杭州蜂格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与厦门益祯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铁路运输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杭州蜂格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厦门益祯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杭州铁路运输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8601民初2187号原告:杭州蜂格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五常街道五常大道168号3号楼4楼。法定代表人:林峰,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吴穷,浙江秉格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厦门益祯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厦门市湖里区嘉禾路398号725室。法定代表人:杨锦灿。原告杭州蜂格网络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厦门益祯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16日立案。本案审理过程中,原告杭州蜂格网络科技有限公司请求将第二项诉讼请求变更为“判令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及合理费用共计1万元。”2017年7月27日原告杭州蜂格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杭州蜂格网络科技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杭州蜂格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25元(已减半),由原告杭州蜂格网络科技有限公司负担。原告杭州蜂格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于本裁定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来本院退费。审判员  沙丽二〇一七年八月三日书记员  柳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