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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1刑终566号

裁判日期: 2017-08-03

公开日期: 2018-02-28

案件名称

陈胜保盗窃罪二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杭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陈胜保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1刑终566号原公诉机关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陈胜保,男,1990年6月22日出生,汉族,江苏省灌南县人,小学文化程度,无业,户籍地江苏省灌南县。2008年9月因盗窃被行政拘留十日;2013年5月因盗窃被行政拘留十日;2013年10月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2014年8月21日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2016年7月27日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2017年2月18日刑满释放。因本案于2017年3月13日被刑事拘留,同年3月24日被逮捕。现押于杭州市西湖区看守所。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审理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陈胜保犯盗窃罪一案,于2017年5月22日作出(2017)浙0106刑初392号刑事判决,以盗窃罪判处被告人陈胜保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作案工具钢丝钳一把予以没收。被告人陈胜保不服,提出上诉。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原审被告人)陈胜保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原审认定被告人陈胜保犯盗窃罪的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对被告人陈胜保申请撤回上诉,应予准许。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零五条第一款、第三百零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原审被告人)陈胜保撤回上诉。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2017)浙0106刑初392号刑事判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陈国良审判员  胡 荣审判员  马 骏二〇一七年八月三日书记员  王纾仪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