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0321民初4126号
裁判日期: 2017-08-03
公开日期: 2017-11-30
案件名称
李桂荣、程茂都等与潘旭兵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怀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怀远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桂荣,程茂都,程茂扣,程红梅,潘旭兵,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丽水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怀远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0321民初4126号原告:李桂荣,女,1958年2月3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怀远县,原告:程茂都,男,1978年4月8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怀远县,原告:程茂扣,男,1982年5月5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怀远县,原告:程红梅,女,1981年4月19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怀远县,上述四原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洪庆,安徽刘洪庆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述四原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周利荣,安徽刘洪庆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潘旭兵,男,1983年1月16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丽水市青田县,被告: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丽水中心支公司,住所地浙江丽水市莲都区花园路608号,统一社��信用代码91331100739947243L。负责人:郭雄贝,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王丹,该公司员工。案由: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桂荣、程茂都、程茂扣、程红梅与被告潘旭兵、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丽水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四原告于2017年8月3日向本院提出书面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潘旭兵、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丽水中心支公司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李桂荣、程茂都、程茂扣、程红梅自愿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桂荣、程茂都、程茂扣、程红梅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李桂荣、程茂都、程茂扣、程红梅负担。审判员 汪世宝二〇一七年八月三日书记员 从春晨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