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闽0123执797号
裁判日期: 2017-08-03
公开日期: 2017-09-26
案件名称
罗源县人民法院海滨人民法庭、郭建伦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罗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罗源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罗源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闽0123执797号申请执行人罗源县人民法院海滨人民法庭,住所地罗源县。被执行人郭建伦,男,1968年10月17日出生,住安徽省肥东县,本院于2017年5月22日作出的(2017)闽0123执797号裁定,冻结了被执行人郭建伦所有的银行存款871.00元,现因该案已执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45条(如执行异议成立需解除强制执行措施用第73条)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裁定如下:解除对被执行人郭建伦所有的银行存款871.00元的冻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马榕武执行员 郑立嵩执行员 陈 蕾二〇一七年八月三日书记员 孔晓萍PAG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