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1281执2185号
裁判日期: 2017-08-03
公开日期: 2017-08-29
案件名称
2185上海瑞高贸易有限公司与兴化市恒春米厂、唐学慧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兴化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兴化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上海瑞高贸易有限公司,兴化市恒春米厂,唐学慧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兴化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苏1281执2185号申请执行人:上海瑞高贸易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梅永平,总经理。被执行人:兴化市恒春米厂。投资人:唐学慧,厂长。被执行人:唐学慧。申请执行人上海瑞高贸易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兴化市恒春米厂、唐学慧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于2016年1月20日作出的(2015)浦民二(商)初字第5255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该判决:被执行人兴化市恒春米厂应返还申请执行人货款778695.80元及利息,被执行人唐学慧对上述给付义务承担无限清偿责任,承担案件受理费及保全费8965.50元,应向本院缴纳申请执行费10779元(未交)。因被执行人未能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6年6月8日立案受理。执行过程中,1.本院于2016年6月17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限制高消费令,被执行人未按通知履行。2.本院于2016年6月12日向通过全国网络查询系统查询了两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信息,查明两被执行人有部分银行存款,于2016年6月20日冻结被执行人唐学慧银行存款300000元(系质押给邮政银行兴化支行的保证金)。3.根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对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已诉讼保全(保全期限2016年1月15日至2019年1月14日)的被执行人位于兴化市建新居委会沁雅花园房产(含车库)及荻垛镇西毛村的厂房、设备进行评估,其评估价值分别为607900元及876200元,评估有效截止日分别为2018年4月7日、2017年11月2日。后申请执行人申请仅对被执行人的厂房及设备进行拍卖、变卖,因无人竞买流拍。4.本院于2017年8月3日将被执行人纳入全国法院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对其适用限制高消费措施,并在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上公布。本院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并要求其提供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认可法院已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并表示不能提供线索,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上述事实,有各协助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谈话笔录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未发现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且申请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5)浦民二(商)初字第5255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待今后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后,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重新申请强制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翟元圣审 判 员 邵吟春代理审判员 付庭许二〇一七年八月三日书 记 员 孙 鹏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