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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405民初921号

裁判日期: 2017-08-03

公开日期: 2017-08-24

案件名称

朱瑞栋与孙东建、李杰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枣庄市台儿庄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枣庄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朱瑞栋,孙东建,李杰,张芹海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枣庄市台儿庄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405民初921号原告:朱瑞栋,男,1976年8月出生,汉族,住枣庄市台儿庄区。被告:孙东建,男,1985年9月出生,汉族,住枣庄市台儿庄区。被告:李杰,男,1971年1月出生,汉族,住枣庄市台儿庄区。被告:张芹海(张勤海),男,成年,汉族,住江苏省徐州市贾汪区。本院在审理原告朱瑞栋诉被告孙东建、李杰、张芹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朱瑞栋于2017年8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朱瑞栋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准许原告朱瑞栋撤回起诉。二、解除对被告孙东建、李杰、张芹海银行存款51400元的冻结或对其相应价值的财产一宗的查封。三、解除对朱瑞栋所有的枣房权证台字第××号房产一处的查封。案件受理费1085元、减半收取为542.5元,保全费534元,共计1076.5元由原告朱瑞栋负担。审判员  刘德先二〇一七年八月三日书记员  狄阿敏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