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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赣0821民初1071号

裁判日期: 2017-08-03

公开日期: 2017-08-17

案件名称

罗水泉与李旭劲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吉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罗水泉,李旭劲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西省吉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赣0821民初1071号原告:罗水泉,男,1961年5月28日出生,汉族,江西省吉安县人,住吉安县。被告:李旭劲,曾用名李三根,男,1970年4月14日出生,汉族,江西省吉安县人,住吉安县。原告罗水泉与被告李旭劲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21日立案。原告罗水泉于2017年8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罗水泉申请对被告李旭劲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罗水泉撤诉。案件受理费238元,减半收取计119元,由原告罗水泉负担。审判员  周涛裕二〇一七年八月三日书记员  熊 悦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