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赣0821民初1071号
裁判日期: 2017-08-03
公开日期: 2017-08-17
案件名称
罗水泉与李旭劲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吉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罗水泉,李旭劲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西省吉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赣0821民初1071号原告:罗水泉,男,1961年5月28日出生,汉族,江西省吉安县人,住吉安县。被告:李旭劲,曾用名李三根,男,1970年4月14日出生,汉族,江西省吉安县人,住吉安县。原告罗水泉与被告李旭劲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21日立案。原告罗水泉于2017年8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罗水泉申请对被告李旭劲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罗水泉撤诉。案件受理费238元,减半收取计119元,由原告罗水泉负担。审判员 周涛裕二〇一七年八月三日书记员 熊 悦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