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渝0241财保85号

裁判日期: 2017-08-03

公开日期: 2017-10-01

案件名称

陈立强与秀山黔龙阳光地产发展有限公司重庆黔龙阳光地产发展有限公司等诉前财产保全民事裁定书

法院

秀山土家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秀山土家族苗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陈立强,秀山黔龙阳光地产发展有限公司

案由

因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损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

全文

重庆市秀山土家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241财保85号申请人:陈立强,男,苗族,1968年3月23日,重庆市彭水县人,住该县。被申请人:秀山黔龙阳光地产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秀山县朝阳西路2号2,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2410824399566。法定代表人:罗跃华,该公司董事长。申请人陈立强与被申请人秀山黔龙阳光地产发展有限公司诉前财产保全一案,申请人陈立强于2017年8月3日向本院财产保全的申请,请求对被申请人秀山黔龙阳光地产发展有限公司价值5500万元的财产予以保全。案外人安诚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黔江中心支公司自愿提供5500万元保单保函,为申请人提供诉前财产作抵押担保。本院经审查,申请人陈立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同意对被申请人秀山黔龙阳光地产发展有限公司“黔龙阳光御园”项目一期房产xx幢房产中x至x层xx套房产(xx除外)。产权证号为:渝(2016)秀山县不动产权第0010xxxx号、项目一期房产xx幢房产xx至xx层xx套房产(xx除外)。产权证号为:渝(2016)秀山县不动产权第00105xxx号、项目一期房产xx幢xx号房产。产权证号为:渝(2016)秀山县不动产权第00095xx号、项目一期地下负xx号至负xx号房产。产权证号为:渝(2016)秀山县不动产权第00099xxx号、项目一期车库负xx号至xxx号。产权证号为:渝(2016)秀山县不动产权第00081xxx号予以保全。保全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陈立强负担。申请人可在诉讼中将申请保全费损失列入诉讼请求。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审判员  严斌二〇一七年八月三日书记员  田刚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