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赣09刑初19号
裁判日期: 2017-08-03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聂发意故意杀人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江西省宜春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西省宜春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聂某某,熊某某2,熊某,谢某某,熊某某3,聂发意
案由
故意杀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江西省宜春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附 带 民 事 判 决 书(2017)赣09刑初19号公诉机关江西省宜春市人民检察院。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聂某某,女,汉族,1969年1月6日出生,住江西省樟树市,系被害人熊某某之妻。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熊某某2,男,汉族,1938年2月15日出生,住江西省樟树市,系被害人熊某某之父。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谢某某,女,汉族,1943年4月12日出生,住江西省樟树市,系被害人熊某某之母。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熊某,女,汉族,1990年10月27日出生,住江西省樟树市,系被害人熊某某长女。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熊某某3,女,汉族,1996年4月8日出生,住江西省樟树市,系被害人熊某某次女。被告人聂发意,男,汉族,初中文化,务农,户籍所在地江西省宜春市樟树市,家住江西省宜春市樟树市。因涉嫌故意杀人罪于2016年4月20日被樟树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26日经樟树市人民检察院批准,次日被樟树市公安局逮捕。辩护人邹江平。江西省宜春市人民检察院以宜检公诉刑诉(2017)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聂发意故意杀人罪一案,于2017年1月2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期间,附带民事原告人聂某某、熊某某2、谢某某、熊某、熊某某3向本院提起附带民事诉讼。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7年6月9日公开开庭合并审理了本案。宜春市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欧阳梦出庭支持公诉;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聂某某、熊某某2、谢某某、熊某、熊某某3,被告人聂发意及其辩护人邹江平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2016年4月18日下午,被告人聂发意驾驶其面包车(车牌为赣C*****)载着被害人熊某某从广东省东莞市寮步镇回到樟树市,于4月19日凌晨1时许到达熊某某家中(位于樟树市),后两人在熊某某家睡觉休息。聂发意认为熊某某在回樟树的途中及睡前闲聊时侮辱了自己,并怀疑熊某某下药害自己,便产生了杀死熊某某的想法。凌晨3时许,聂发意趁熊某某到其面包车(车牌为赣C*****)上拿饮水机时,用事先在熊某某家里找来的一把剪刀朝熊某某身上一阵乱刺,直至熊某某失去反应。之后,聂发意驾驶其面包车将熊某某丢弃至吉安市新干县金川镇滨江大道南侧延伸段的在建公路旁。当晚19时许,民警在聂发意家中(位于樟树市)将等候抓捕的聂发意抓获。当晚22时30分许,民警在聂发意指认和带领下找到熊某某时,熊某某已经死亡。经鉴定,被害人熊某某系因被刺器类物体(如剪刀)刺伤,致左侧锁骨下静脉离断、右肺裂伤、肝右叶裂伤,引起大失血,最终因急性循环功能衰竭而死亡。针对上述指控,公诉机关向法庭提交的证据如下:1.面包车、剪刀、裤子等物证;2.常住人口信息表、抓获经过、鉴定机构及鉴定人资格证书、通话记录等书证;3.证人聂某某3、聂某某4、钟某某、熊某某4、聂某某、聂某某5等人的证言;4.被告人聂发意的供述与辩解;5.法医学尸体检验鉴定书、法医物证鉴定书、毒物检验鉴定报告书、精神医学司法鉴定意见书等鉴定意见;6.现场勘验检查工作记录、现场照片、现场方位示意图、现场平面示意图;7.指认笔录、辨认笔录、提取笔录等证据。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聂发意故意非法剥夺被害人熊某某的生命,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杀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聂发意犯罪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系自首,同时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本院依法判处。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聂某某、熊某某2、谢某某、熊某、熊某某3诉请本院依法判令被告人聂发意赔偿五原告各项经济损失共计316723元,并强烈要求判处被告人聂发意死刑。被告人聂发意当庭辩称他把被害人熊某某扔下车时还没有死亡,故其行为不构成故意杀人罪。辩护人对指控的罪名不持异议,但认为本案被害人熊某某存在过错,其用语言侮辱被告人聂发意,致使聂发意产生精神压抑、情绪失控,临时起意从熊某某家中找来剪刀将被害人捅伤致死。被告人聂发意犯罪后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依法可从轻、减轻处罚,且无前科劣迹,是初犯、偶犯。综上,请求本院对被告人聂发意依法从轻判处。经审理查明:被告人聂发意与被害人熊某某是连襟关系。2016年4月18日下午,被告人聂发意驾驶其面包车(车牌为赣C*****)载着被害人熊某某从广东省东莞市寮步镇回到樟树市,并于4月19日凌晨1时许到达樟树市即熊某某家中,后二人在熊某某家睡觉。聂发意认为熊某某在回樟树途中及睡前闲聊时侮辱了自己,并怀疑熊某某下药害自己,便产生杀害熊某某的念头。凌晨3时许,聂发意趁熊某某到其面包车(车牌为赣C*****)上拿饮水机时,用事先在熊某某家里找来的一把剪刀朝熊某某身上一阵乱刺,直至熊某某失去知觉。之后,聂发意驾驶其面包车将熊某某丢弃至吉安市新干县在建公路旁。当晚19时许,民警在聂发意家中(位于樟树市)将等候抓捕的聂发意抓获。当晚22时30分许,民警在聂发意带领和指认下找到熊某某尸体。经鉴定,被害人熊某某系因被刺器类物体(如剪刀)刺伤,致左侧锁骨下静脉离断、右肺裂伤、肝右叶裂伤,引起大失血,最终因急性循环功能衰竭而死亡。另查明,被告人聂发意的家属在案发后已赔偿被害人家属安葬费六万元整。上述事实,有经庭审举证、质证,本院予以确认的下列证据证实:1、现场勘验检查工作记录及现场照片、现场方位和平面示意图证实了被告人聂发意杀害熊某某现场的基本情况。侦查机关依法扣押了面包车1辆(车牌赣C*****)、钥匙1串、在面包车内提取了5处血样、路边草地上提取了座位套4个、路边黄土堆下沿提取剪刀1把、塑料袋1个、在聂发意家中提取了上衣外套1件、上衣内衣1件、外裤1件、鞋子2只。2、现场勘验检查工作记录及现场照片、现场方位示意图及指认抛尸现场视频光盘1张证实了被告人聂发意抛弃熊某某尸体现场基本情况。从该现场提取了托水盘1个、打气筒1个、皮鞋2只、塑料袋1个、塑料袋上血迹1处、棉絮1床、黑白格子上衣1件、白色上衣(女式)1件、灰色长裤1条、纽扣1个、身份证2张(聂某某、熊某某)、手机1部、现金3562元。3、指认笔录证实:2016年4月20日在见证人龚某某(住樟树市大路口)的见证下,聂发意带领侦查员来到樟树市大桥乡毗泽村熊某某家中,指着熊某某家门口空地称,当时面包车停在这里,他就是在这里趁熊某某到车上拿东西时,用剪刀在面包车旁将熊某某刺死。4、辨认笔录、补充侦查报告书证实:①辨认人聂发意仔细看过后,指出辨认照片中的4号剪刀是其用来刺熊某某的剪刀;②聂发意经过仔细辨认,指出辨认照片中10号就是其用剪刀刺伤的熊某某。5、提取笔录、提取痕迹、物证登记表证实:侦查员依法提取了被害人熊某某家属聂某某和熊某的血样;提取了聂发意的血样;到聂发意家中提取了其作案时所穿上衣(外套和内衣)、裤子、鞋子;经聂发意带领在樟树市一马路边黄泥地里发现并提取了作案工具剪刀1把;经聂发意带领,从其家附近山林一马路边上发现并提取了其丢弃的面包车上的坐垫。6、扣押、物品文件清单证实:从聂发意处扣押了银灰色五菱之光面包车(车牌赣C*****)1辆、车钥匙1把。7、提取痕迹、物证登记表证实:侦查员在位于吉安市新干线金川镇在建公路距站前西路312m西侧15m处土坡底的现场提取了托水盘1个、打气筒1个、皮鞋1双、塑料袋1只、棉絮1床、上衣2件、长裤1条、纽扣1个、身份证2张、手机1部、现金3562元。8、抓获经过证实:2016年4月19日中午13点30分左右,店下派出所接到大桥街道熊某某4报警称:其兄熊某某在大桥街道毗泽村熊家组家中被聂发意用面包车带走,到现在下落不明,拨打聂发意电话一直关机。晚上19时左右,村委干部反映聂发意已经回到家中,店下所民警赶往聂发意家中,立即把聂发意带回所里进行突击审讯,聂发意如实交代了其故意杀害姨姐夫熊某某的犯罪事实。9、无违法犯罪记录证明证实被告人聂发意无违法犯罪记录。10、常住人口信息证实了被害人熊某某和被告人聂发意的身份等信息11、110警情信息证实:2016年4月19日20时许,樟树市店下镇官堂村委拿元村有人报警称其老婆的哥哥在4月28日晚上3点从外地回家后放下东西出门至今未回,请及时出警。2016年4月19日晚上20时左右,店下派出所民警在聂发意家中将被告人聂发意抓获,23时左右在被告人聂发意的现场指认下,店下派出所民警一路驱车到新干县市区,在市区一荒山附近的沟里发现熊某某的尸体。第一现场为樟树市大桥街道毗泽村熊家组熊某某家中。12、火化证明证实:2016年5月29日被害人熊某某在新干县殡仪馆火化。13、聂发意手机号码详单证实:自2016年1月24日至4月24日聂发意手机(183********)通话信息等情况,2016年3月6日至10日、4月18日均在东莞有过通话情况,2016年4月15日和16日分别与被害人熊某某180********有过一次通话。14、鉴定机构及鉴定人资格证书。15、见证人徐某、朱某某、徐某2、敖某某的常住人口信息表证实了见证人的基本身份情况。16、天网监控截图证实:新干县公安局天网抓拍到车牌为赣C*****面包车于2016年4月19日0时25分、4时47分、6时4分进出新干县城的画面。17、鉴定意见(1)樟树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法医学尸体检验鉴定书证实:被害人熊某某因被刺器类物体(如剪刀)刺伤,致左侧锁骨下静脉离断、右肺裂伤、肝右叶裂伤,引起大失血,最终因急性循环功能衰竭而死亡。(2)江西省宜春学院医学院器官送检病理学诊断报告书证实:死者熊某某的主要病理形态学改变,全身各脏器血管空虚,符合大失血所致。结合法医送检资料,死者为外伤致失血性休克致死。(3)宜春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法医物证鉴定书证实:①在送检的现场面包车车上的斑迹、面包车的坐垫、剪刀、饮水机水托、女式上衣、棉被上的斑迹及死者熊某某旁边的打气筒上的斑迹均检出人血,经15个STR分型支持该人血为熊某某所留,不支持为其他随机个体所留;②在送检的死者熊某某旁边的裤子上检出人血,经15个STR分型支持该人血为聂发意所留,不支持为其他随机个体所留;③在送检的聂发意所穿的鞋子上检出人血,其DNA的各等位基因基因分型包含聂发意、熊某某的各等位基因基因分型;④在排除双胞胎和近亲的前提下,熊某某是熊某的生物学父亲,从遗传学角度已得到科学合理的确信。(4)宜春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毒物检验鉴定报告书证实:所送检的提取的熊某某的部分肝组织中未检出甲胺磷、灭多威、甲氰菊酯、安定、毒鼠强成分;所送检的提取的熊某某的部分胃组织及胃内物中未检出甲胺磷、灭多威、甲氰菊酯、安定、毒鼠强成分。(5)江西精神病学司法鉴定所赣精司法鉴定所[2017]精鉴字第024号精神医学司法鉴定意见书鉴定意见:被鉴定人聂发意无精神病,案发时其辨认和控制能力存在,评定为完全责任能力。18、证人证言(1)证人聂某某3(被害人老婆的妹夫)的证言:熊某某是我大舅子,也就是我老婆的兄长。今天(2016年4月19日)晚上将近9点钟,我、熊某某4(熊某某的弟弟)和樟树市公安局店下派出所的民警一起来到新干县赣江边,在一条在修的路附近(距离红绿灯大约三四百米)找到熊某某的尸体。因为2016年4月19日早上七八点,我丈母娘打电话给我说他看到熊某某家的门打开来了,但是没有看到熊某某本人,所以打电话问我是否在我家,我说没有来我家。当日中午十二时许,我接到熊某某4的电话,熊某某和他妹夫(我不知道叫什么名字,后来你们公安机关告诉我他叫聂发意)一起从广东开车回来,但是一直没有看到熊某某人,熊某某4觉得不对劲。当日下午2点左右他就去了樟树市公安局店下派出所报案,具体店下派出所怎么说的我记不清了,离开店下派出所后熊某某4又来到樟树市公安局大桥派出苏,大桥派出苏的民警回复说需要24小时才能立案,随后熊某某4就离开了大桥派出所。当日傍晚六七点钟的时候,我和熊某某4一起聂发意家,我们找到了聂发意的兄长(我不知道叫什么名字,后来你们公安机关告诉我他叫聂发意),他说他弟弟聂发意不在家,可能在附近的山上(我估计他是躲起来了),随后我和熊某某4就到山上捎了一遍,没有找到聂发意。之后我们又返回村里,在村里我们在聂发意家找到聂发意。找到聂发意后我就报警了,后来店下派出所的民警把我、聂发意、熊某某4带到了派出所。我们到了派出所后,民警带聂发意到派出所里面去了,我们就在派出所外等,一直到晚上八点多钟,派出所的民警要我们跟他们一起来新干。后来我们就在新干赣江边找到了熊某某的尸体。没有听说过熊某某和聂发意有什么矛盾。我听熊某某说因为熊某某4的父亲生病了,就打电话给熊某某,希望他回家来照顾父亲,才坐聂发意的面包车一起回家。(2)证人聂某某4(聂发意的哥哥)的证言:我是带我弟聂发意来公安机关投案自首的。我今天早上七点钟左右,我看见我弟弟聂发意开着自己的白色面包车回到家,我就问他吃了饭没有,他讲没有吃,我就让他到我家里吃,他坐在我家里吃饭的时候嘴里自言自语地说:“完里,完里。”我就问他出了什么事,聂发意就是不说,我看见他拳头上有伤,我就问他:“是不是在哪里和谁打架了?”聂发意就和我说,聂发意老婆聂某某5在广东打工,聂发意两次去广东看望聂某某5,聂某某5都不和聂发意同房,聂发意都是在自己的车上过夜,聂发意告诉我,聂某某5都是和她姐夫熊某某睡在一起,熊某某是在广东开出租房的,聂发意还说熊某某给他下过药,让聂发意失去性能力,聂发意说:“他给我下毒药,霸占我的老婆,我就对他下狠手。”我就问他:“下狠手你到底做了什么?”聂发意不吭声,我和聂发意说:“如果你做了违法的事情,你就去自首,争取宽大处理。”我当时并不知道聂发意对熊某某做了什么,在聂发意吃完饭坐在我家的时候,我弟弟聂发意的老婆聂某某5打他电话打不通就打到我的手机上,后我将电话拿给聂发意接,爱珍在电话里追问聂发意熊某某的去向,家里人都非常着急,聂发意没有回答,只是说:“他会回来就会到你那里去,不会回来急也没有用。”说完就把电话挂了,过了一会聂发意的儿子聂波打电话给我,让我把电话给聂发意接,我听见聂发意在电话里说:“波波,你好好照顾你然妹,我没有用了。”聂波在电话里说:“你做了什么违法的事赶快去自首。”我听见以后就和聂发意说:“你听见你儿子说的话么,让你做了违法的事赶快去自首。”聂发意没说做了什么事,只是应到:“听见了,听见了。”我说完这些话就离开家去干自己的农活去了。后来我就一直没有见到聂发意了。一直到下午五点多钟的对候,我坐在自己家门口,熊某某的弟弟和妹夫到我家,问我看见了聂发意没有,因为我家和聂发意家是正对面,聂发意家的门是锁着的,我也没看见聂发意,就实话告诉他们说没看见,熊某某的弟弟和妹夫听见我说没看见就比较着急,这时候我们村委会的治保主任钟某某也来找聂发意,钟某某告诉熊某某的弟弟和妹夫说聂发意的面包车停在出村的路上,熊某某的弟弟就留了他的电话给我,并说如果聂发意回来了就打电话给他,然后熊某某的弟弟和妹夫就去村口了,钟某某就坐在我身边和我聊天,钟某某就和我说:“你弟弟聂发意是和他姐夫熊某某一起从广东回来的,现在熊某某一直没回家,熊某某的家人已经报了案。”钟某某就和我聊这个事,聊了三四分钟,聂发意家就亮了灯,我知道聂发意原来在家里,我就和钟某某到聂发意家,到了聂发意家我就打电话给熊某某的弟弟,让他们过来,熊某某的弟弟和妹夫到聂发意家以后,他们就问聂发意,熊某某到哪里去了,聂发意就说:“他(熊某某)给我下了药,让我下半身瘫痪(失去性能力),霸占了我老婆,我就打了他。”他们就追问打了以后人在什么地方,聂发意就说打了熊某某以后把人丢在了新干红绿灯过去一点修路的地方。治保主任钟某某就让聂发意快去公安机关自首,聂发意也同意了。钟某某就给店下派出所打电话,店下派出所就来了人把聂发意带到派出所去了。聂发意从小就一个人自言自语,无缘无故就在家里发脾气,经常和老婆吵架(3)证人熊某某4(被害人的兄弟)的证言:4月18号我接到国刚的电话,他说当天会和他妹夫聂发意一起开车回来。到了19号早上6、7点钟,我到熊某某家去找他,看见他家大门是开着的,在一楼客厅还放着他从广东带回来的塑料凳子、水桶和方便面,但是没看见他人。当时我以为他们回来的晚了,熊某某可能去了聂发意家睡觉,就没当回事。到了中午12点多钟,我接到嫂嫂聂某某电话,她说要我赶紧去公安局报案,说熊某某可能被害了。我去熊某某家找熊某某,我问了国刚家邻居(熊秋根),邻居说19是凌晨1点多钟听到有车子回来的声音,没过多久车子就走了;大概到了凌晨2点多钟,又听到有车子开到了家门口,没过多久车子再一次开走了。我就觉得不对劲,就去了聂发意家找聂发意,但是没找到他。但是在他家的时候,我听到聂发意嫂嫂说了一句“亲戚间还做出这样的事”,我就问她做了什么事,聂发意嫂嫂说她不清楚,但是他老公知道……在山上找聂发意的时候,聂发意的哥哥打电话给我说聂发意回到了家……8点多钟,派出所民警把聂发意带出办公室对他说要他带我们把熊某某的尸体找回来。之后我们在聂发意的带领下,我们在新干县赣江大桥靠吉鸯方向赣江边(距离红绿灯3、4百米)找到了熊某某的尸体。(4)证人钟某某(店下村治保主任)的证言:4月19日13时左右,我接到店下派出所电话告诉我,大桥乡的一个居民于4月18日乘坐店下镇官堂村聂发意的车子从东莞回樟树,到现在还没有联系,让我到村里聂发意家里问问情况。下午五点多钟,我回到家里,就到聂发意家中找他,叫人没人应,我就到聂发意哥哥家中问,聂某某4还打了聂发意电话,但没打通。我对聂某某4说,聂发意开车载着他姐夫(刚仔)从东莞回樟树了,但是刚仔到现在还没有找到,刚仔的家属已经到店下派出所报案,我现在就希望可以找到聂发意问明情况。19时左右,我们发现聂发意家中亮了灯,我就让聂某某4将聂发意家的门打开了,聂发意自己从房间里面走出来……我问聂发意:“你坐下来,好好把事情说一下,人到哪里去了?”聂发意就对我们说刚仔和聂发意的老婆好在一起了,刚仔以前对聂发意下过药,让聂发意失去了性能力,导致聂发意没有办法和妻子同房。这次刚仔乘坐聂发意的车子回樟树,在车上承认自己对聂发意下了药,对聂发意说:“你现在已经没用了(指失去了性能力),你老婆现在就是我的了。”聂发意很生气。19日凌晨3点钟左右,聂发意把刚仔送到家里后,就跟着刚仔进到家里后,聂发意在刚仔家里拿了一件硬物击打了刚仔,把刚仔打的失去了意识,然后聂发意将刚仔搬上自己的面包车,用自己的面包车将刚仔运到新干,在新干一个红绿灯旁边的一条正在检修的路上,聂发意将刚仔丢在路上,用一床被子盖住。之后聂发意就赶回自己家中了。我就马上给店下派出所打电话,一直等派出所的人过来,然后就跟派出所的人一起到了新干。我与聂发意是邻居,关系一直很好,聂发意比较内向,平时很少和人交流,碰到人也很少喝别人打招呼,性格较孤僻,语言上不擅长交流,我觉得他精神方面没有问题,家人也没得过精神病。(5)证人聂某某(被害人妻子)的证言:聂发意是开面包车于4月17日晚从樟树市家里到东莞的……我老公熊某某就说坐聂发意的车回樟树去……4月19日早上6点多钟我叔仔熊某某4打电话问我熊某某回樟树来了吗,我说回来了,我起床后就打我老公的电话,没打通,后来我小叔仔熊建刚又问我老公回樟树了吗,我说回樟树了,我就觉得不对,然后我就去找我妹聂某某5,看看聂发意的电话是否打得通,聂某某5打聂发意的电话也打不通,后来聂某某5就打聂发意的哥哥聂某某4的电话,问聂发意是否回来了,聂某某4说聂发意开车回来了,然后问刚仔(熊某某)一起回来了吗,聂某某4说不知道,聂某某5要聂某某4拿电话要聂发意接,但是聂发意一直不接电话。聂某某4就说了句“会回来就会回来,不会回来就不会回来”,当时我觉得出了事。到了晚上7点多钟,熊某某4打电话说聂发意把我老公杀死了,而且把尸体丢到新干县去了。聂发意是我妹聂某某5的丈夫,平时较内向,不喜欢凑热闹,也不与别人发生纠纷(6)证人聂某某5(聂发意妻子)的证言:聂发意和她第一次去东莞一家汽车美容的厂里上班,因为她学不会就离开了该厂,聂发意就留在那个厂里面工作。聂发意第二次来东莞是为了接聂某某5回家,聂某某5与聂发意商量等聂某某5做完这个月一起回家。因为熊某某的父亲生病,正好聂发意也回樟树,所以熊某某与聂发意一起回樟树。聂某某4告诉聂某某5说聂发意被派出所带去新干去找尸体,他们在新干公安局谈话做笔录。聂发意和熊某某的来往少,关系一般。聂某某5和熊某某仅限于亲情关系,平时在一起也只会聊两句。聂发意是一个比较老实,脾气好,性格比较内向,朋友不是很多,没有什么不良嗜好。(7)证人聂建意(同村人)的证言证实:聂发意很少说话,内向,不跟村上人说话,但如果发起火来很蛮,村上人都会让着他,拿他当神经病,一般村上人不愿惹他,觉得聂发意不像正常人,家人没人得过精神病。(8)证人聂波(聂发意的儿子)的证言证实:2016年4月19日晚,聂发意用聂某某4的手机打电话给他,要他照顾好妹妹。第二天,他母亲打电话告诉他,他父亲把熊某某杀死了,后来听聂某某4说,他父亲和熊某某一起从东莞回樟树,在路上熊某某买了一瓶水给其父亲喝,水里放了药,而且路上说他母亲聂某某5以后是熊某某的,所以他父亲杀死了熊某某。他觉得应该是其他原因,他父亲一般把事记在心里,自己想得较多,可能是因为熊某某说了很多伤害他父亲的话。19、被告人聂发意的供述与辩解(同录光盘5张):我是来投案自首的,我哥哥打电话给我们店下镇的派出所说我杀了人,然后店下派出所的民警就把我带来了。因为我用剪刀把我姐夫(姓熊,平时喊他刚仔)刺死了。2016年4月18日午饭过后,我开面包车(车牌赣C*****,车主是我本人)和我姐夫从广东东莞准备回樟树,一路上都是我开的车。19日凌晨1时许,我们到樟树后我先把刚仔送回了家,到他家后我和他睡在一张床上一人睡一头,我当时脱了一件风衣外套,刚仔不知道有没有脱衣服。因为他家没灯,我就起床说去点灯,在起床的时候,刚仔对我说:“从今以后你就是‘女人’了,没有性功能了,你老婆就是我的了,以后你不准去找你老婆了。”因为之前在回樟树的车上,刚仔就对我说过类似的话,想想心里就很生气。我没回答他,接着刚仔又说;“从此以后你老婆就是我的了.下半辈子就归我了,我就跟刚仔说:“我去点灯,我们一起说会话。”当时想到这些事心里就很气,我点灯也是想去找工具,当时心里就想弄死他。但是他家没电,又没找到蜡烛,就找到些塑料,我把塑料点燃后才有了光,趁有光的时候我在他家客厅椅桌的抽屉里找到一把尖头的家用剪刀,随即把剪刀装到我裤子的口袋内。等我回到房间后刚仔说要去我车内拿下饮水机上的桶,我也跟着刚仔来到车边。一开始面包车的后备箱门打不开,刚仔就从面包车侧门进入趴在车内最后排椅子后面去拿东西,看到他上车后,我也跟着上车,一到车上我把他推到在座位上,然后左手拉着他的肩,右手拿剪刀刺他。当时在他身上乱刺,具体刺到哪些部位因为天黑我没看清,我刺他的时候,他还喊了句“救命啊”,我跟他说:“鬼会来救你。”随后就没听到他做声了。看到他没做声了,我就下车把他家的大门关好,开着我的面包车带着刚仔准备把他扔掉去。当时也没想好扔到哪去,就开着面包车漫无目的的行驶着,在路边一个垃圾桶内我刚好看到了一床烂棉絮,就捡了起来盖着他。这时刚仔趴在面包车最后排的座椅上。从刚仔家出来十多分钟后,在一处有水的地方我用水洗了下面包车外的血迹,洗完后我在一加油站加了100元的油,随后就沿105国道往新干方向行驶。到新干县城后,我沿靠赣江的那条路行驶,开到赣江大桥红绿灯路口时,过了红绿灯继续直行,之后就是一段在修泥巴路。大概行驶了几百米后,我就准备把他找个地方抛掉。这时刚仔已经从座椅上滚到座椅下了,我先把刚仔从面包车内搬下来,然后用手抓住其后背的衣服拖着他到路旁边的水沟里,在拖行的过程中,刚仔的鞋子掉了下来,我随手把他的鞋子扔到一边去了。接着我又到车上把棉絮拿下来盖在他身上,这时天已经亮了,大概是19日早上6点多钟。之后我就开车沿原路准备返回樟树,回到我村上的时候在路边的水沟用水清洗了下座椅上的血迹,把之前座椅上的皮套撕掉了。回到家里已经到了早上7点钟左右,到家后我把带血的裤子和衣服都换洗了挂在室内的衣架上,接着我就去了我哥哥聂某某4家,我哥当时问我有没有吃饭,我说没有吃,我哥就叫在他家吃早饭。我说了句“完了,完了”,我哥哥听到就问我出了什么事,我没作声。然后我哥哥看到我右手上的伤就问我:“你的伤是怎么回事,你是不是和谁打架了?”我就说:“我是在杀‘刚仔’的时候受伤的。”我哥就说:“你要是做了什么违法的事情,就去投案自首。”后来我老婆打我电话到我哥找我,我接电话后我老婆问我:“刚仔到哪里去了。”我说:“他会回来就会回来,不会回来急也没用。”我儿子也打电话到我哥找我,我接了电话跟我儿子说:“波波,你不用记着我,你要好好照顾你妹妹。”到了19日傍晚刚仔的妹夫、弟弟和我大队的治保主任钟某某找到我,他们问我:“刚仔去哪里了?”我跟他们说:“我把他杀死了。”然后钟某某就打电话给了店下派出所。不久派出所的民警就把我带去了派出所。然后我带着店下派出所的民警到新干县找尸体,到新干县我带他们到赣江大桥边我抛尸的地方找到了刚仔的尸体。我把刚仔杀死是因为他做的事太不道德了,我不能容忍。我杀死他之后,开车去新干的路上,把剪刀扔到了樟树境内的路边,具体哪个地方不记得了。我的赣C*****面包车现在停放在我村上。20、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聂某某、熊某某2、谢某某、熊某、熊某某3的户籍身份信息证实其与被害人熊某某的身份关系。21、法庭笔录证实被告人聂发意的家属已赔偿原告人丧葬费六万元整,双方均认可。本院认为,被告人聂发意因怀疑其妻子与被害人熊某某有不正当关系,且认为其人格被侮辱,遂趁被害人毫无防备之时,持剪刀连续捅刺被害人数十刀,致被害人死亡,其行为已构成故意杀人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被告人聂发意案发后明知亲属已报警在家中等候抓捕,可视为自动投案,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主要犯罪事实,是自首,可对其从轻处罚。被告人聂发意的犯罪行为给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造成经济损失,应依法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关于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聂某某等人提出的诉讼请求,除直接物质损失即丧葬费26068.5元以外,其他请求于法无据,本院不予支持。因被害人聂发意家属在案发后已赔偿被害人家属丧葬费六万元,双方对此均无异议,故对于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关于辩护人提出被害人熊某某用语言侮辱、激怒被告人聂发意,对引发本案存在过错的辩护意见,经查,在案证据只有被告人聂发意一人供述,认为被告人熊某某与被告人妻子有不正当关系,无其他证据印证,被告人妻子予以否认,故对此辩护意见,本院不予采纳。被告人聂发意的犯罪情节恶劣、手段残忍、后果严重,应予严惩。为保护公民的人身权利不受侵犯,严厉打击严重刑事犯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若干具体问题的意见》第一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三十八条、第一百五十五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聂发意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死刑缓期二年执行的期间,从高级法院核准之日起计算。)二、驳回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聂某某、熊某某2、谢某某、熊某、熊某某3的诉讼请求。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审 判 长 许 俭人民陪审员 罗 江人民陪审员 刘海玲二〇一七年八月三日书 记 员 张 阳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