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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沪0120民初12604号

裁判日期: 2017-08-03

公开日期: 2018-02-28

案件名称

:王雪梅与:侯富强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雪梅,侯富强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沪0120民初12604号原告:王雪梅。委托诉讼代理人:董思富(系原告王雪梅丈夫),住同原告王雪梅。被告:侯富强。原告王雪梅与被告侯富强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6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本院经审查认为,因被告现址不明,需公告送达,故案件不宜继续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入普通程序审理。审 判 长  顾煜麟审 判 员  裴孙英人民陪审员  倪梅英二〇一七年八月三日书 记 员  王春阳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人民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案件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裁定转为普通程序。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