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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1882执191号

裁判日期: 2017-08-03

公开日期: 2018-06-25

案件名称

黎青妹与陈土成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连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连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黎青妹,陈土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连州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粤1882执191号申请执行人:黎青妹,女,汉族,连州市人,住连州市。被执行人:陈土成,男,汉族,连州市人,住连州市。原告黎青妹诉被告陈土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连州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粤1882民初760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上述判决书确定,限被告陈土成应于本判��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借款40000元及利息。逾期后,被告没有履行义务,原告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7年4月6日立案执行。本院立案后,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并向银行、工商局、车辆管理所、房管部门查询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没有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被执行人去向不明,申请执行人也无法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因此,本案应终结本次执行。本院认为:由于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财产,且去向不明。因此本案应终结本次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7)粤1882执89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申请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财产线索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何新生审判员  曹俊杰审判员  唐贯忠二〇一七年八月三日书记员  邹世平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