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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181刑初878号

裁判日期: 2017-08-03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孙亚强一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巩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巩义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红涛,孙亚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零六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巩义市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181刑初878号自诉人周红涛,男,1969年10月19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巩义市。被告人孙亚强,男,1986年10月6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巩义市。自诉人周红涛以被告人孙亚强犯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于2017年8月1日向本院提起控诉。本院受理后,在诉讼过程中,自诉人周红涛以已与被告人自行协商,达成和解协议并全部履行完毕为由,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自诉人周红涛在宣告判决前,可以撤回自诉,且经审查,撤回自诉确属自诉人自愿。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一款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七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自诉人周红涛撤诉。审判员  张国正二〇一七年八月三日书记员  段晓琦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