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2071民初11903号
裁判日期: 2017-08-03
公开日期: 2017-08-29
案件名称
赖坤玲与龙钟杰、中山市百世汇通快递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中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赖坤玲,龙钟杰,中山市百世汇通快递有限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2071民初11903号原告:赖坤玲,女,1981年10月24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信宜市,被告:龙钟杰,男,1994年10月1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耒阳市,被告:中山市百世汇通快递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中山市沙溪镇兴工路3号1栋首层1-2卡。法定代表人:张开科。本院在审理原告赖坤玲诉被告龙钟杰、中山市百世汇通快递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赖坤玲以与被告协商一致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赖坤玲以与被告协商一致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属其自行处分诉讼权利,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赖坤玲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58元,减半收取529元,由原告赖坤玲负担(原告赖坤玲已预交529元)。审判员 潘景强二〇一七年八月三日书记员 汤红梅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