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赣0733民初1219号
裁判日期: 2017-08-03
公开日期: 2018-05-12
案件名称
黄润辉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会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会昌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润辉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二十三条
全文
江西省会昌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赣0733民初1219号起诉人:黄润辉,男,1973年11月26日,住会昌县。2017年7月31日,本院收到起诉人黄润辉提交的民事起诉状。起诉人黄润辉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依法判令被起诉人会昌县旺华水电有限公司履行合同,立即修通库区两边山林公路路基和新建库区桥梁两座;2、本案诉讼费由被起诉人承担。事实和理由:被起诉人会昌县旺华水电有限公司因修建水电站需占用起诉人的耕地、林地,双方于2015年12月7日签订了一份《水库淹没区、耕地、林地租赁及其他事项协议》。协议中有约定:乙方(被起诉人)必须修通库区两边山林公路路基、新桥梁两座(库区上游圆灯岽处一座,下游坝面处一座)。现电站早已蓄水发电,但被起诉人至今未按约定修路、建桥。本院经审查认为,起诉人与被起诉人签订的协议虽然对修通库区两边山林公路路基和新建两座桥梁有约定,但双方协议约定的内容涉及行政审批事宜,起诉人的诉请不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二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对起诉人黄润辉的起诉,本院不予受理。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上诉于江西省赣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邱 凤人民陪审员 许琼香人民陪审员 廖素琴二〇一七年八月三日书 记 员 李文雯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