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0802财保80号
裁判日期: 2017-08-03
公开日期: 2017-09-04
案件名称
唐中阳与王定海、李大珍合伙纠纷财产保全民事裁定书
法院
荆门市东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荆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唐中阳,王定海,李大珍
案由
合伙协议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湖北省荆门市东宝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0802财保80号申请人:唐中阳,男,生于1974年9月13日,汉族,荆门市人,住荆门市东宝区。被申请人:王定海,男,生于1958年9月13日,汉族,荆门市人,住荆门市东宝区。被申请人:李大珍,女,生于1961年10月28日,汉族,荆门市人,住址同上。申请人唐中阳与被申请人王定海、李大珍合伙纠纷一案,申请人唐中阳于2017年8月3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查封被申请人王定海位于荆门市东宝区X路X号X幢的房屋及所有的小型汽车一辆。申请人唐中阳用在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荆门中心支公司购买的保险一份为其提供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唐中阳的诉前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对被申请人王定海位于荆门市东宝区X路X号X幢的房屋予以查封;二、对被申请人王定海所有的小型汽车一辆予以查封;三、查封期间不得办理抵押、变卖、变更等相关手续。本裁定送达之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申请人应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审判员 杨 涛二〇一七年八月三日书记员 潘荆霞 关注公众号“”